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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2022年】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本站   【 【打印】【关闭】
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处实际,特将部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标准为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三)证明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最低标准为200元;涉及不动产的委托,每件最低标准为500元。 
(四)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
   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
   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四、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0元(含代书费、本处摄像及光盘刻录费);上门办理的协商收费。对75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五、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六、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按照工作量协商收费。

七、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1、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2、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3、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5、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每份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份收费20元。涉美国、韩国、俄罗斯、奥地利办理双证证明公证书文本相符公证,其中涉美国的英语语种每件收费280元,涉韩国、俄罗斯、奥地利的非英语语种每件收费200元。
   6、涉外及涉港澳公证书的公证词英文翻译费80元。

八、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公证书的,已经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九、未尽事宜,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本标准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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