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您可以依照继承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您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您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遗嘱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如系房产,应写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如系存款,应写明账户户名、账号和金额。如系车辆,应写明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如果您想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号码、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公证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私章及按手印。
如何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温馨提示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遗嘱。
公证处对您订立遗嘱的行为将会采集音像备查。
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依法为您保守私密,您的遗嘱将会密卷保存。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