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对其依照法律和本人意愿生前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需要本人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立遗嘱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及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凭证、银行存款证明、车辆权属证明等;
4、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立遗嘱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6、遗嘱草稿,立遗嘱人自书或他人代书均可。
温馨提示:因为遗嘱公证审核严格,程序严谨,故我处办理公证遗嘱采用预约方式,请准备好基础材料后,移步至公证机构当面咨询并预约办理公证时间。预约时,承办公证员根据立遗嘱人的实际情况可能会要求补充其他材料,请予以配合。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了解以下几点:
1、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不指定。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要配合办理公证手续。
3、公民办理公证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是当事人结婚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如果配偶过世了,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只能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确定归属。
4、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公民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也可以自由处分遗嘱中自己的财产权利。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它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能变更或撤消公证遗嘱。如果您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还必须经过公证处办理新的遗嘱公证。
5、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不能仅凭遗嘱公证书直接获得遗产(特别是房产),还需要遗嘱受益人持遗嘱公证书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持遗嘱继承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遗产的领受手续。如果家庭内部有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则遗嘱受益人可持遗嘱公证书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权,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遗产的领受手续。
6、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7、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8、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9、如果遗嘱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遗嘱受益人的继承人不能代遗嘱受益人继承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遗留给其的遗产。
10、遗嘱涉及个人隐私,出于个人安全、家庭和睦等方面考虑,应当保密,公证处会为您保密。对子女、亲属等人是否保密,您自己决定。如果因您自己的原因泄密,导致对您不利的后果,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