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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4   来源:本站   【 【打印】【关闭】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文)

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最低收取200元)。

以上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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