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
(一)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 房屋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2、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3、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
4、委托内容: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5、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及签署日期。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委托书中还应载明下列内
容:
1、每个受托人的代理范围、权限;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中一人解除委托(辞去委托)或者死亡后委托书的效力。
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
(三)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2、委托书文本;
3、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