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司法厅鄂价经字《1998》360号文)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取;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0.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3%;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5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9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元;
2、 保管遗嘱每件收费200元;
3、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4、清点保管遗产,按受益额(扣除税、费)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万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15%;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取0.1%;
400万元至600万元部分,收取0.05%;600万元至800万元部分,收取0.02%;8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九、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十一、现场监督公证
(一)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取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0.15%;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办理拍卖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0.35%;按比例收取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0.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0.25%;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取0.2%;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1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0.1%;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三)开奖每件收费2500元。
(四)其它现场监督,每件收费400元。
十二、证明劳务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每件40元。
十三、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400元。
十四、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100元。
十五、保管文书每件100 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证明文本相符,签名、印鉴属实,每件200元。
十六、解答法律咨询,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十七、公证顾问收费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议收取。
注:一至六项为国家管理项目,其余为省管项目。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行: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